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最新公告

财政部最新通知!电子发票打印入账留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否则会计承担一切后果

时间:2020-03-31 13:28来源:未知 作者:烟台思创 点击: 686 次

最新消息!财政部会计司3月31日网站公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划重点:
(1)电子凭证和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2)报销管理也需要经办、审核、审批流程,且能防止重复入账;
(3)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
 

来源:(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烟台思创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全心全意帮企业解读和享受政策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项目申报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双评估认定、创新平台认定

知识产权代理及融资上市等其它政府荣誉及资金策划

如咨询业务,请给小编留言或致电:

电话:0535-2100186 13455561791 18553567508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悦海中心B座

网址:http://www.ytstrong.com/

(免责声明:我们所获取的信息全部来自正规公开渠道(比如政府部门网站)②我们从不对文章进行二次加工③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作者尽快告知我们,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政策法规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 手机:13455561791
  • 电话:0535-2100186
  • 邮箱:ytsczx@126.com
  •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鲁商悦海中心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