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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过程中,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

时间:2021-01-20 23:05来源:未知 作者:烟台思创 点击: 904 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国发〔2007〕40号(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4.财税〔2008〕21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5.国税函〔2009〕203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6.国税函〔2010〕157号(过渡期优惠)
7.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8.财税〔2014〕85号(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9.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10.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1.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企认定指引)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12.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企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13.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年报)
14.财税〔2018〕76号(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15.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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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 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 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 2 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 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得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 3 次数限制。

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 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 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 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 反之则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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