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新”遇上“小微”,如何选择?
你问我答
01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02
“高新”和“小微”,各自的政策背景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对比可知,当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纳税人如何做出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选择不同,企业最终享受到的优惠和企业实际税负都会受到影响。
03
当“高新”遇上“小微”,企业该如何选择呢?选择优惠可以在年中或汇算清缴时发生变动吗?
答:小微企业优惠和高新企业优惠可以自行选择,从优享受。
一般来说,当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标准时,小微企业的税率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为优惠。
但当高新技术企业在前期预缴时,已通过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微企业优惠,但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的标准,则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时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税率计算,按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预缴税款或汇缴补税即可。
举个例子
案例一
从优惠条件的分析来看,不论是2019年第1季度预缴还是2019年汇算清缴,A公司显然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
A公司若选择高新优惠,则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15%=12万元,2019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80*15%=42万元。
A公司若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则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25%*20%=4万元,2019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25%*20%+180*50%*20%=23万元。
显然,A公司在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时,不论是预缴还是汇算清缴,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对企业更为有利。
案例二
首先,从优惠条件分析来看,B公司2019年第1季度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企业应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因此B公司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80*50%*20%=13万元。
其次,从优惠条件分析来看,B公司2019年第2季度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因此只能选择高新优惠,因此B公司2019年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580*15%=87万元。由于第1季度已预缴入库13万元,此时第2季度应补缴入库87-13=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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