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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税务大事(11月17日-11月22日)

时间:2019-11-23 02:22来源:未知 作者:烟台思创 点击: 302 次

国内版

一、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关注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会议指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为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构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平台,依托省(区、市)建设全国统一开放采购市场。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依法查处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化。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与营改增改革取消营业税相衔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草案保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来源:中国政府网)

二、国务院亮出个税汇算清缴新举措为纳税人减负(关注度:★★★★★

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专家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切实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

个税改革关系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会议指出,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个税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会议决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当前,我国个税实施“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此次国务院亮出个税汇算清缴新举措,将进一步降低税收遵从成本,进一步切实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

会议决定,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李旭红表示,当前,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但在此环节,专项附加扣除并不一定能够全额扣除,例如大病医疗支出等需要在汇算清缴环节扣除。

“此次国务院提出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这将进一步推动落实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促进纳税人更加精准计算全年实际纳税义务,进一步促进合理纳税。”李旭红说。(来源:新华网)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关注度:★★★★★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四、前三季完成减税降费目标90%制造业是主角(关注度:★★★★

      一场达2万亿元规模的减税降费,从今年1月1日起拉开帷幕。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7834亿元,这意味着,今年的减税降费目标已实现了近九成。其中,制造业与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合计新增减税7995.63亿元。毫无疑问,制造业是这场减税降费的“主角”。

  制造业企业受惠

  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最直接的措施之一,主要的减税对象便是制造业。今年主要适用于制造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至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到所有制造业领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取消对留抵退税的行业限制,同时,个税改革、社保费降低等政策,都让制造业企业受惠。

  作为制造业企业,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二、三十吨级中型挖掘机产品。目前企业资产总额72.86亿元,2018年度销售额85亿元;2019年前9个月累计销售额81亿元,全年预计销售过百亿元。

  “企业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尤其是今年不断落地的多项减税降费政策,更让我们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大红利。”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陆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经过测算,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公司增值税减税4075万元,附加税、土地使用税等减少268万元,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减税860万元,全年预计减税5000多万元。这将释放出更多的资金和精力用于研发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新增减税额,超过一半在制造业。在老工业基地辽宁,今年前三季度,制造业及与其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合计新增减税168.9亿元,占全省新增减税的62.01%。

  在工业强省聚集的东部地区,今年前三季度,江苏省制造业及与其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合计新增减税899.59亿元,占全省新增减税的64.63%。

  在中部地区,河南省前三季度实现制造业及与其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合计新增减税311.4亿元,占全省新增减税的58.34%。

  全国层面,今年前三季度,新增减税15109亿元,其中,制造业与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合计新增减税7995.63亿元,在前三季度新增减税中占比过半,达52.92%。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今年前三季度新增减税情况看,制造业在此轮减税中受益最大,有力地减轻了制造业的税收负担,为今后发展积蓄了力量。

  激发企业研发活力

  减税降费“省下来的钱”,制造业企业都用在了哪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兴波表示,应鼓励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制造业的基础投入、研发投入。

  税务部门调查数据显示,前三季度,45%的制造业纳税人将减税降费红利用于增加研发投入。税务部门监测的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9.3%,增幅较2018年全年提高3.4个百分点。

  张依群表示,减税特别是对技术研发投入进行抵扣有利于促进制造业加大科研力量,提升制造业的技术含量和优势,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制造”向“智造”方向发展,增强对市场的有效供给能力,让更多中国高技术产品走出国门,占领更广阔市场。

  “减税降费极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企业的研发活力。2019年公司的研发投入预计较同期增长32%,绝对额增加近0.9亿元,研发人员数量也较同期增长了15%。”陆涛表示,“可喜的是,增加的科研投入取得了立竿见影的回报,在工作装置轻量化技术上已实现动臂、斗杆减重15%,整机效率提升10%以上;无人驾驶技术上,利用5G通信技术的超低时延、超大连接量、高速移动的特性,已代替传统的遥控操作方式。可以说,是减税降费为公司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成效显现,有效激励了市场主体,增加了实体经济发展的信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

  爬坡过坎的中国制造,在2019年前三季度保持住稳步增长的势头。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6%,其中制造业同比增长5.9%。

  值得关注的是,前三季度,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较快,快于整体制造业发展。数据显示,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7%,增速快于规模以上工业3.1个百分点,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比重为14.1%,比上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同时在投资方面,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12.6%,增速比全部投资快7.2个百分点。在部分省市,前三季度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速更是超过了20%。

张依群表示,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基,是国家经济强大的关键,其他任何产业都不可替代。中国对制造业的减税应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充分运用减税杠杆有针对性地鼓励制造业扩大研发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技术投入税收政策支持,让技术进步成为引领中国制造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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